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确保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现有权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本科学士学位。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的授位组织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审查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初审名单;
2.根据授位条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对违反规定而取得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4.研究和处理在学位授予事宜上产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申请对象
第五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四、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学生,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已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2.在获得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主干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
4.达到以下外语水平(满足其一即可)
(1)参加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获得成绩合格证。
(2)综合英语成绩达到60分,综合英语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A.[(大学英语精读1
大学英语精读2)
]+(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等级考试成绩
)

B. [(大学英语精读1
大学英语精读2)
]+(公共英语三级或以上等级考试成绩
)

3.参加2021年春季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此考试仅对在2019年6月-2020年12月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学生开放报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者。
3.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位条件者。
五、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自考办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学生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凡拟申请我校成教学士学位的自考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规定的日期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自考办根据本细则中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学员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部门、自考办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的终审结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
六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七、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自考办会同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教务处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4月